Article 25
In force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日、周、月定期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