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车站、码头、机场、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网吧、酒吧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以及地下经营场所和室内体验、竞技类新业态,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
(二)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应急广播、应急照明设施、安全监控系统等并确保完好有效,地下经营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配备机械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
(三)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四)有关责任人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知晓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熟练使用应急器材;
(五)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