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安全生产巡查、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警示约谈等制度,科学设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实行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监督管理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与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