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本省建立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实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加强安全监管力量,重点充实县(市、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监管监察人员,提供工作必需的设施、装备和经费保障,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生产经营单位成立安全生产互查自律组织,明确安全生产信息员,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等线索,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