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研究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通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发现应当由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的事故隐患和不安全事项时,应当向其提出改正或者处理意见。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改正或者做出处理,并向应急管理部门反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气象、消防、地震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联动,根据相关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分析可能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并按照规定发出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防止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极端天气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