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发展民族医药作出下列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民族医药教育、科研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捐献或者发掘、整理有价值的民族医药文献及特有诊疗技术的;
(三)在民族医药方面带徒授业取得突出成绩的;
(四)长期从事民族医药工作业绩突出的;
(五)在民族药材生产、经营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六)其他对民族医药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Local Regulations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