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民族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自治县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民族医药发展管理工作,承担联席会议日常综合协调、民族医药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实施、民族医药卫生服务指导、民族医医疗机构及人员管理、民族医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监督管理等职责。

自治县财政、发展改革、文化旅游、医疗保障、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族医药传承发展管理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做好民族医药宣传、管理和发展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