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女性特点和社会用工岗位需求,开展职业教育、创业和实用技能等培训,组织符合条件的产后返岗、失业、残疾、农村留守等妇女参加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提高妇女的劳动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

鼓励用人单位有计划地对女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的职业教育和技能等培训。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