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岸治安管理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1, 2024
- In force from
- April 1, 2024
- Articles
- 17 articles
(2023年9月19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旅游文化、海关、海警、海事、出入境边防检查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实行执法工作信息共享,依法查处走私、偷渡等违法犯罪活动,共同维护海岸管理秩序。
公安机关海岸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船舶类型、进出港(岙)口、码头或者其他停泊点时段等实际情况实施差异化报告,优化管理方式,为进出港船舶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海南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船舶主管部门应当向海南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共享许可、备案和报告相关信息。
出海船舶应当在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停泊点停泊、装卸货物和上下人员,尚未划定停泊点的除外。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海岸治安管理的需要,可以在沿海港(岙)口、码头和其他停泊点车辆出入口、仓库、堆场、装卸区、船舶停靠区等重点部位的公共区域,配备视频监控等设备;港(岙)口、码头和其他停泊点经营者在上述区域设置视频监控设备或者其他技术防范设施的,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一)雇用或者载运未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人员出海;
(二)运输、储存、买卖无合法手续成品油;
(三)擅自将外国籍(含无国籍)或者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船舶引领到非指定或者未对上述船舶开放的港口、锚地停靠;
(四)非法接载、运输游客出海;
(五)非法扣留他人船舶及船上物品;
(六)伪造、变造船舶证书、船员证书,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证书、船员证书,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以及遮盖、涂改、伪造船名船号,使用其他船舶号牌或者登记资料等妨害船舶治安管理的行为;
(七)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毒品、枪支、弹药、淫秽物品及其他违禁物品;
(八)非法买卖、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未经许可的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没有合法证明的减免税进口货物;
(九)利用船舶进行偷越国(边)境等违法犯罪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的其他行为。
(一)非法追逐竞驶;
(二)醉酒驾驶;
(三)驾驶非法改装、加装动力设备的船舶或者陆地移动式装置;
(四)冲闯或者故意穿行人员休闲游玩区、游泳区等安全限制区域;
(五)实施妨害海岸公共安全的其他危险行为。
(一)反恐怖活动;
(二)处置严重暴力犯罪行为、保护重大刑事案件犯罪现场、追捕重大犯罪嫌疑人;
(三)处理重大治安事件或者保护重大治安事件现场;
(四)重大安全保卫任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海岸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解除有关措施,并通知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海事、海警等机构。
(一)出海船舶未报告或者未如实报告信息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从事旅游观光、休闲渔业等经营性活动的船舶经营者未查验、如实登记乘船人员身份或者未对随船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雇用或者载运未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出海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出海船舶在划定的停泊点外停泊、装卸货物和上下人员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将外国籍(含无国籍)或者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船舶引领到非指定或者未对上述船舶开放的港口、锚地停靠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非法接载、运输游客出海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七)实施妨害海岸公共安全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查获的走私成品油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