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船舶进出港(岙)口、码头或者其他停泊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农业农村、海事等船舶主管部门报告进出港时间、事由、船员配备、船载货物及物品等信息。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海岸管理部门报告。

公安机关海岸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船舶类型、进出港(岙)口、码头或者其他停泊点时段等实际情况实施差异化报告,优化管理方式,为进出港船舶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海南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船舶主管部门应当向海南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共享许可、备案和报告相关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