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在开工前告知物业服务人;未告知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人有权按照(临时)管理规约,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进入物业服务区域。没有物业服务人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事先告知房屋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装饰装修工程按照规定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人应当将装饰装修工程的时间、地点、禁止事项、施工方联系方式、投诉电话等情况以合理方式公示。

装饰装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噪声排放要求,并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装饰装修垃圾应当袋装收集,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同,并投放到物业服务人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

物业服务人应当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加强日常巡查和现场监管。物业服务人、社区居民委员会发现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调查核实,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