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担任,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具体人数以及增补规则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主任、副主任和执行成员,主任、副主任可以兼任执行成员。

执行成员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业主委员会成员培训。

Local Regulations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