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

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综合考虑市容环卫、交通安全、公共安全、消费需求等因素,可以划定一定的公共区域用于从事经营活动。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允许设摊经营活动的区域范围、时段、业态以及市容环卫责任主体及管理要求等,并向社会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