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
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住宅小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实行业主自行管理的,执行机构、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
(二)农村居民点,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厕所等公共场地,以及开发区(园区)、风景名胜区的公共场地,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地铁、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所,以及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金融服务网点、宾馆酒店等经营场所,经营者、管理者为管理责任人。
(五)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用地以及竣工后未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单位、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七)大型群众性活动,其承办组织者、场地经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确定的,由其作为管理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