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
(二)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完好以及周边环境整洁。
(三)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分别交由符合相应要求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
(四)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范、投放时间和地点。
(五)公示分类收运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收运时间等作业信息,以及监督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进行指导、监督。
(七)对不规范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协助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