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分类投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设施设备内,或者交予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单位;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设施设备内,或者交予专门的回收经营单位;
(三)厨余垃圾在产生场所滤去水分后,再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设施设备内;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设施设备内。
家具、家用电器等体积较大或者需要分拆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指定的收集点,或者预约收集单位收集,不得随意丢弃。
禁止将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投放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内。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