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残疾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服务保障机制,对困境未成年人实施分类保障,保障其生活、教育、安全、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的基本需求:
(一)对符合孤儿保障条件的未成年人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对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条件的未成年人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范围;对符合条件的重病重残儿童、贫困家庭儿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未成年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二)对获得上述基本生活保障后仍有困难的未成年人,以及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采取临时救助措施给与生活保障。
(三)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采取基本生活补贴制度;对患有慢性传染性疾病、免疫缺陷性疾病等的未成年人享受相关补贴政策。
保障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