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村住房建设土地使用支持力度,加强对宅基地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下达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统筹使用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宅基地需求。

农村住房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专项保障农村住房建设用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省规定的宅基地面积限额内,结合村民实际居住需求作出具体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