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管线的架(敷)设应当符合乡村风貌保护要求。鼓励有条件的村庄入地敷设管线。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和管线运营单位,协调推进乡村管线整治工作。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乡村风貌保护要求,组织制定管线整治方案。整治方案应当征求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的意见。

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管线运营单位应当按照乡村风貌保护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采用多杆合并、多箱合一等方式架(敷)设管线,并定期进行维护整理,清理废弃管线,确保安全、美观。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