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直接对黄浦、徐汇、长宁、静安、普陀、虹口、杨浦等区的出租汽车客运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奉贤、青浦、崇明等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区交通执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