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从事客运服务的,应当向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许可。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计划以及申请者的条件作出审核决定。

从事车辆租赁服务的,应当办理备案手续。

从事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经营者办妥许可、备案手续后,应当依法办理车辆牌照和保险等手续。

经核准从事区域性出租汽车营运的,应当在核准的区域内营运。

车辆未经批准不得用于出租汽车客运服务;非本市车辆不得用于起点和终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