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城市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涉水产品安全卫生标准和国家质量标准,并符合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有关技术要求。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验收,可以邀请公共供水单位参加,并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符合归档要求的工程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