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产业工人服务条例/Chapter 4 权益维护Article 33In force企业应当依法为产业工人提供安全的生产条件,为从事有健康风险岗位工作的产业工人提供必要的健康防护。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产业工人,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保障产业工人的身体健康。应急管理、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履行劳动安全、健康保障义务的检查,督促企业做好相关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Article 3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