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前介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草案制定工作,进行协调指导,提出意见建议。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草案,在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初次审议的三十日前,应当连同说明及立法依据等资料,送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草案后的十五日内,重点对其合法性、合理性、可执行性等提出修改意见,并予以反馈。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