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家庭农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农村土地用途管制、耕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等相关规定,使用并维护好农田水利、林网等基础设施,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一)擅自将流转经营土地再流转给第三方;

(二)损害农田水利、林网等基础设施;

(三)从事掠夺性经营,损害土地、其他农业资源和环境;

(四)擅自改变流转经营土地的农业用途;

(五)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套取政府扶持项目和资金;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家庭农场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将其移出家庭农场名录库。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