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山体保护范围内进行滥采乱挖等侵占、破坏山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限期修复治理,没收违法所得和直接用于违法活动的设备、工具;逾期未修复治理,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