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到本省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前,引种者应当在拟引种区域开展不少于一年的适应性、抗病性试验,引种品种应当达到本省品种审定标准。
引种者对引种品种的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负责。
引种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应当经过品种权人书面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