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洮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洮河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雨污分流设施和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畜禽养殖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设施,满足防渗、防溢流和安全防护要求,并确保正常运行。对畜禽尸体、粪便、废水等污染物做到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依照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牧村散养畜禽污染防治,定期对辖区内畜禽养殖和污染防治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协助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村规民约,发现畜禽养殖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应当依法履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