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洮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建设备用水源地。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明确的界碑、界桩及警示标志。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州、洮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州、洮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