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自治州、洮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辖区内省属林业和草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草原监督和管理,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开展草原修复治理,保护草原生态环境。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禁牧休牧制度,防止因牲畜超载和过度放牧等导致草原退化、沙化。
对退化、沙化、盐碱化、荒漠化和水土流失的草原,自治州、洮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划定治理区,组织专项治理。
禁止开垦草原。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荒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
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荒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
禁止在草原上使用剧毒、高残留以及可能导致二次中毒的农药。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