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自治州、洮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以及辖区内省属林业和草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工作,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森林抚育等工作,依法做好森林防灭火等林业资源管护工作。提高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增强森林水源涵养能力。

禁止毁林开垦和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

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