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破坏城市绿化用地。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