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绿地养护技术标准实施养护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巡查,劝阻、制止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园林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二)补植死亡、缺株植物和修复受损的绿地;

(三)维护更新园林绿化设施;

(四)适时开展绿地植物病虫害防治;

(五)定期修剪影响公共设施运行安全、居住安全以及居民采光、通风的树木,遇灾害性天气时,应当对树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管理职责。

养护管理责任人未按照绿化养护管理标准进行养护或者未履行养护职责,造成树木花草死亡的,应当补植。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