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县(区)人民政府确定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制定交接断面水质阶段性控制目标,明确上下游水质交接、左右岸共同治理责任。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并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共享监测信息。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交接断面县(区)人民政府水资源、水土保持强制性约束控制指标落实情况等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交接断面水质状况可以作为相关县(区)人民政府生态保护补偿的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