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应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可以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先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省人大常委会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省人大常委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