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在城市燃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的供热设施;

(三)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燃煤供热锅炉的。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