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监控平台联网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传输数据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的。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