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9, 2023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29, 2023
- Articles
- 26 articles
(1995年11月25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等五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3年11月29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等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罚没财物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或者法院生效裁定、判决取得的罚款、罚金、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没收的保证金、个人财产等,包括现金、有价票证、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等。
罚没收入是指罚款、罚金等现金收入,罚没财物处置收入及其孳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负责同级执法机关罚没收入的票据管理和财务结算工作。
Chapter 2罚没处罚的执行
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被处罚对象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罚没数额,执行期限,不服处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执法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Chapter 3罚没票据的管理
Chapter 4罚没收入的管理
退还扣押、查封的财物时,当事人应凭单验收,扣押财物丢失、损坏的,执法机关应负责赔偿。
(一)金银、外币以及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由专管或者专营金银、外汇、证券业务的金融、证券机构予以收购、兑换、兑现;
(二)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包括饰品和器皿),古玩、文物,经专门管理部门鉴定估价后,应当由国家收藏的,交有关部门收藏;无收藏价值的,可以拍卖处理;
(三)烟草专卖品和其他专营商品,进行定向拍卖;
(四)粮油和鲜活等易腐、易变商品,委托所在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者集贸市场出售或者拍卖;
(五)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六)大宗商品、重要生产资料等,由有经营权的机构拍卖或者收购;
(七)武器弹药、易燃易爆物品、毒品和其他违禁品,由收缴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八)假冒伪劣商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处置方式。
财政、审计、价格主管部门对罚没物品的拍卖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
Chapter 5监督与处罚
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超越权限制定的有关罚没处罚的规定,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不送达处罚决定书和不开具罚没处罚票据的,有权拒绝履行;对罚没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超越权限设置或者变相设置罚没处罚项目,提高罚款标准和扩大适用范围,滥施罚没处罚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擅自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代施罚没处罚的;
(三)利用罚没收入为本单位谋取利益的;
(四)向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罚没指标的。
(一)玩忽职守,不履行罚没处罚职责的;
(二)擅自制发、伪造罚没票据或者不按规定使用罚没票据的;
(三)隐瞒、截留、转移、坐支、私分、贪污、挪用、侵占罚没收入的;
(四)调换、压价处理、内部选购没收物品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Chapter 6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