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的罚没处罚行为有权控告、检举、揭发。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不送达处罚决定书和不开具罚没处罚票据的,有权拒绝履行;对罚没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