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执法机关的罚没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国库。
罚没财物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或者法院生效裁定、判决取得的罚款、罚金、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没收的保证金、个人财产等,包括现金、有价票证、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等。
罚没收入是指罚款、罚金等现金收入,罚没财物处置收入及其孳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负责同级执法机关罚没收入的票据管理和财务结算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