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具体承担反家庭暴力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动多部门合作联动,组织建立发现报告、联防联动、关爱服务、舆情应对、督查推进等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

(二)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宣传、信息统计和培训工作;

(四)建立健全家庭暴力受害人心理辅导、法律服务、临时庇护、就学帮助、就业指导等综合救助服务机制;

(五)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职,开展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六)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其他相关工作。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卫生健康、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