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鼓励科学技术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不发生利益冲突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在其他单位兼职从事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工作,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奖酬金。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为其继续提供科研实验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