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突出创新价值、能力、贡献导向,合理确定薪酬待遇、配置学术资源、设置评价周期,形成有利于科学技术人员潜心研究和创新的人才评价体系。
科学技术人员的研发成果所产生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等应当作为考核、职称评价或者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人才评价工作的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