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重要的不同意见、比较集中的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在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