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下列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使用规范汉字标示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信息的,应当同时设置外语标识:

(一)本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涉外政务服务窗口;

(二)应急避难场所;

(三)民用机场、火车站、港口、客运码头、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点;

(四)地铁列车、公共汽车电车、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

(五)三级医疗机构;

(六)公共图书馆,国有的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

(七)国际化街区、国际人才社区;

(八)国际体育赛事、国际会议、国际展会等大型国际活动场所;

(九)A级以上旅游景区、三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

(十)公共环卫设施;

(十一)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认为应当设置外语标识的其他公共场所。

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不具备同时设置外语标识条件的,应当通过语音播报或者设置二维码标志等方式使用外语提供有关信息。

应当设置外语标识的公共场所目录和标示信息的种类,由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体育、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经济功能区内其他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依照本规定设置外语标识。

其他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根据服务的需要,可以依照本规定设置外语标识。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