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可以书面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集体协商和订立集体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结束,并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由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生效;争议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向争议双方书面说明延期理由。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可以会同同级地方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协调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