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地方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必要时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可以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用人单位应当将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协商建立集体合同履行的联合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