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并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降低物业服务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二)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处分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
(三)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改换门禁、设置道闸限制业主进入小区等方式催缴物业服务费;
(四)违反规定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改造;
(五)干扰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
(六)损坏、擅自停用公共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七)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业主向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投诉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协助。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进行核查、作出处理并告知业主。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