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开并及时更新下列事项: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标准和方式等;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的出售和出租情况;
(四)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技术服务机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维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公示一次物业费收支、代收费用及公共收益收支等情况。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经核查确认有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