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物业服务规范和标准,以及物业服务合同提供服务:

(一)加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日常检查;

(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于每年第四季度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报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三)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四)突发事件应对期间,按照要求服从政府统一指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依法落实应急预案和各项应急措施。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人身、财产安全有特殊保护要求的,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但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导致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